“时而阻门。”
“时而占据办公之所。”
“或尾随其后。”
“乃至熊氏公司食堂,强行用餐而不付资。”
故,肖姓之包工头,为迫使熊总结算,遂施此等过激之法。
“欲按其条件结算。”
“遂用此等手段。”
“迁延甚久。”
“十日半月,此辈未撤。”
“于烟台之地,持续扰之。”
“遂碍熊总公司之正常运转。”
“亦扰其施工之序。”
熊总向欧阳君述及此事,欧阳君则与熊总探讨此事,指对方行径已然触犯律法。如堵塞门扉,占据办公之地,甚至尾随他人进餐而拒不付账,此等行径皆属违法。欧阳君提议,可先行与其交涉,以理服之;若交涉无果,则可请公安机关介入打击。然熊总言,报案后,公安机关若查无伤人、毁物之实,则亦不会过问。
“问及公安机关,人至现场,竟无一人受伤乎?财物无损乎?”
“若是此等事,尔等自行协商,吾便不宜干涉。”报警无果,熊总困惑无计。若以武力相向,伤人自非所愿,熊总亦心忧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