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彼辈既不伤人,又不毁物!”
“此乃民事之纷。”
“公安部有定例。”
“公安部门不宜插手民事经济纠纷。”
“吾等公安部门不便插手。”各执一词,欧阳以为公安部门常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为由,或以前述之理由不介入,实则不作为。然欧阳亦只能直言与所长论理。
“吾将出示法律依据,此非民事纠纷。”
“若吾与彼有债务之多少,应否支付或多付少付,此乃民事纠纷,非君所管。吾亦未曾请君处理。”
“吾今请君处理者,彼人影响吾公司之正常运作。”
“彼人堵于门前,妨碍吾等施工。”
“彼人至吾食堂,随员工食而不付,乃霸王餐也。”
“此乃破坏吾等生产经营之秩序。”
“亦破坏吾等管理之秩序。”
“吾言彼非经济纠纷也。”
欧阳氏以理为凭,与彼所长据理力争,言此事轻者已悖于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。欧阳氏引经据典,详陈彼方之悖法之行。譬如,追踪他人、围堵他人、拦阻他人车辆等,皆属禁行,皆悖于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之规定。
“若其尚有毁财之举,惟需五千钱耳。”
“则犯罪矣。”
“即犯破坏生产经营之罪矣。”
“彼前又曾或损电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