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然余人若必欲在,则不得发声。”
“否则,吾等无谈。”包工头肖闻欧阳君之言,虽心不甘情不愿,然亦接受欧阳君所设谈判协商之先决条件。后欧阳君解释,彼十余人虽闹腾久矣,终无所获。彼等仍需开支,且欲观与欧阳君谈,能否有所得。
于欧阳君而言,设定谈判协商之先决条件,首为录音录像,次为限制人数。最后欧阳君又补一要求。
“尔言,吾不插。”
“吾言,尔不插。”
“互相听对方言。”欧阳君要求现场不得变为争吵,包工头肖等亦应允,欧阳君遂成功设主场。
“吾言首当定工程量。”
“再议如何算账。”
“此皆需时。”
“吾等谈此。”
“谈此数据。”
“若两日不成,则不谈。”
“尔等归而起诉。”是日谈之久矣,虽未成,然亦无甚争执,或因欧阳君先至派出所,起震慑之效,谈判之日下午,派出所人至现场维持秩序。
“吾言汝先定汝所为之事。”
“再算账则易。”
“算不妥则打官司。”无论熊总包工头肖愿否,打官司欧阳君皆欢迎,依法合规,且己专业。
虽各方共识非一蹴而就,谚云:“赤脚者何惧穿鞋者。”肖氏包工头者,或以法不责众为遁词,纠缠不已,以博同情;或受儒家济贫仇商之旧观,不欲滋事,和光同尘而昧于理;或藐视法度,或私欲难公。总之,非不可商,惟若不遂其结算之望,则无论合作之量与质,皆强求之。其声势汹汹,意在压制熊总之议价,使之成盲熊也。若谈不合,实乃肖氏等人欲以此滋事耳。
然奇事发生,肖氏等人与欧阳君面谈后,竟舍旧习之闹事手法。欧阳君事后复盘,提及一细节,或有其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