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7章 莫名其妙败诉

乙丽颜要应诉,忙于找各种证据~人证物证,又忙于走律师事务所,找律师咨询,请律师代理。

事情早已过了这么多年,当时,也没想到今天还会要打这一场官司,这些年间乙丽颜住过很多地方,证据真的很难一时找齐。

很快,就到了开庭的日子,乙丽颜同她请的律师一同到庭,向法庭提供了购地的合同及银行转款凭证。这些东西上面,都只有乙丽颜的名字。

乙丽颜和她的代理律师,满以为可以胜诉,但是,还是败得很彻底。

因为吴高明向法院提供了两件证据:一是他和乙丽颜的结婚证复印件与离婚证;二是那三溜地皮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。

吴高明,本来就是职业骗子,很具有专业性,象结婚证复印件和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,这都是他当年特别用心…偷偷留下来的,这一些东西,在他的眼里,那是具有很特别的价值。

土地使用权证上面,有乙丽颜与吴高明两个人的名字,吴高明排在乙丽颜的后面。

结婚证上的日期,居然比土地使用权证发放的日期,早了三天。

也就是说,是结婚之后,才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,说明土地是婚后所获。

乙丽颜忙向法院解释,土地使用权证的发放,往往会滞后一小段时间,先签好了购地合同,支付了购地款,这个才是实际的购地日期,在她提供的相关证据上面都有,比结婚证上的日子,早了一二十天。

另外,她清楚的记得,土地使用权证上面,绝没有吴高明的名字,根本不可能。

法院要求乙丽颜,提供没有吴高明名字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,作为证据。

乙丽颜表示,这份证件,在她转让出三分之二的土地时,早已经被相关部分调销了,而是分别重新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,哪里可能还存留有原件?

当然,她也不可能会留有复印件,不可能预先知道到今天可以用来作为证据。

法官就说,那你也就是没有相关证据,口说无凭,辩解无效。

吴高明请的律师,又当庭进行了长篇大论的论证,证明了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的正确性。

法院驳回了乙丽颜的诉求,说一切以土地使用权证日期为准,况且该权证上面,明确签有两个人的姓名。

吴高明在起诉书中写到,当年购这三溜地,共支付人民币三十四万多元,现在,按该市同类地价估值,不低于七千万元人民币,要求获得一半,即要求乙丽颜支付给他三千五百万元给他。

经法院审理本案,作出如下判决:

某某地段实属吴高明与乙丽颜夫妻共同资产,经本市相关经济专家共同估值,现今该地段价值,为九千八百余万元人民币,考虑到有一部分土地,转让时间较早的事实,最后综合评估,总价值为九千万元人民币。

因吴高明与乙丽颜夫妇育有一儿乙恋,故该笔资产应分作三等份,吴高明可获得其中的三分之一,即三千万元整,由乙丽颜支付给吴高明,自本判决生效之后,三十天之内付清。